building
logo2

学风建设



第14周 信息学院辅导员 查课-听课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6-05-30 | 浏览次数:138

【优良学风,从我做起,希望以下同学能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学校规定】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四节 扰乱学院教学秩序的行为

http://www.xujc.com/index.php?c=Article&a=view&id=26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第十四周考勤情况(辅导员抽查)

学号姓名专业年级课程名称课堂情况备注
EIE15011林梦琳电子信息工程2015大学语文旷课
EIE15032孔茂臻电子信息工程2015大学语文旷课
EIE15056朱志洪电子信息工程2015大学语文旷课
ICS12005李金桥信息与计算科学2013计量经济学(A)(13信息)迟到
ICS12077周子澄信息与计算科学2013计量经济学(A)(13信息)迟到
ICS13029曾俊毅信息与计算科学2013计量经济学(A)(13信息)迟到
ROB15001刘轩自动化2015大学英语(Ⅱ)早退
ROB15021周驰杰自动化2015大学英语(Ⅱ)旷课
ROB15027吴家旭自动化2015大学英语(Ⅱ)旷课
ROB15029张宇明自动化2015大学英语(Ⅱ)旷课
ROB15034官思远自动化2015大学英语(Ⅱ)旷课
ROB15057陈俊宇自动化2015大学英语(Ⅱ)旷课
OIE15021林传民光电2015普通物理学旷课
OIE15024陈子文光电2015普通物理学旷课
OIE15027刘恒毅自动化2015普通物理学旷课
OIE15038林俊成自动化2015普通物理学旷课
OIE15044徐鸿鸣自动化2015普通物理学旷课
OIE15058孙禹宸自动化2015普通物理学旷课
CST15003朱涌计算机2015高等数学请假
CST15011黄嘉源计算机2015高等数学旷课
CST15056卢先阳计算机2015高等数学旷课
CST15057吴越计算机2015高等数学旷课
CST15064屠亚伦计算机2015高等数学旷课
CST15001钟育涵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06周国源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08周芹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12吴恒阳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14徐松亮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19李金融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515027林敏涛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37詹昌健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41王野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43黄仙灼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44阳扬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46郑堂源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89黄能清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96孙宁计算机2015思修旷课
CST15092吴宛明计算机2015大学英语(Ⅱ)旷课
CST15089黄能清计算机2015大学英语(Ⅱ)旷课
CST15100朱喻铄计算机2015大学英语(Ⅱ)旷课
ESE15102郭楷超软件工程2015大学英语2旷课
SWE15001刘凯航软件工程2015大学英语2旷课
SWE15003刘林邈软件工程2015大学英语2旷课
SWE15008曾心禹软件工程2015大学英语2旷课
SWE15025陈航软件工程2015大学英语2旷课
SWE15032江思琦软件工程2015大学英语2旷课
CME15070吴嘉文通信工程2015大学语文旷课
CME14039郑友超通信工程2014数字电子技术旷课
CME14060张凌峰通信工程2014数字电子技术旷课
CME14077田欣通信工程2014数字电子技术旷课
CME14088林子傲通信工程2014数字电子技术旷课
CME14092庄凌宇通信工程2014数字电子技术旷课
CME14098杨硕通信工程2014数字电子技术旷课
EIE14035洪玉珊电子信息工程2014数字电子技术迟到
EIE14085王嘉豪电子信息工程2014数字电子技术迟到
ITT15016黄少杰电子信息工程2014模拟电子技术旷课
ITT15023郑梁电子信息工程2014模拟电子技术旷课

第四节 扰乱学院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达一周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周以上不足两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两周及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二十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三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四十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五十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迟到或者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学时。凡受处分后又旷课的,处分前后的旷课时数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其中,考试作弊屡教不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调查报告或其他学术性作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