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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者:陈小彬 | 发布时间:2016-11-03 | 浏览次数:4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本科生。

  第三条 学院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对学生负责、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学院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已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对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对距离校时间已不足六个月的毕业班学生违反纪律构成留校察看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 情节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 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 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  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拒不承认错误或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的;
  (三)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 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  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经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学期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撤销其在党、团和各级学生团体中的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免于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利用或参加非法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胁迫、诱骗他人非法传销或者变相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变相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或记录淫秽、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录像以及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非法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除责令其归还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案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将他人遗忘物或其他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经告诫不改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吞或挪用公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院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达一周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周以上不足两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两周及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二十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三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四十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五十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迟到或者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学时。凡受处分后又旷课的,处分前后的旷课时数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其中,考试作弊屡教不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调查报告或其他学术性作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院公共、管理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扰乱学院公共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策划者、为首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扰乱学院公共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 在校园内酗酒闹事的;
  (二)  在校园内恶意摔砸物品的;
  (三) 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
  (四)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值班电话的;
  (五)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
  (六)  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园内(教学办公场所、学生园区等公共场所)起哄、喧闹且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
  (七)  转借学生证、校徽等有效证件给他人,或者冒用他人有效证件的;
  (八)  在公共场合乱涂乱画,张贴或者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院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
  (九)  未经批准,组织、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或违章设摊的;
  (十) 违章骑车或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一)  其他扰乱学院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学院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者超过规定时间未归,经告诫不改的;
  (二)  学院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在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三) 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告诫不改的;
  (四)  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
  (五) 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经告诫不改的;
  (六)  在宿舍打麻将或从事类似不健康的活动,经告诫不改的;
  (七)  在宿舍内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八)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

  第四十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传播色情、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五) 使用PROXY  HUNTER或类似网络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其他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学生团体或利用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主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院、系、学生团体有关选举、推荐的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冒用学院或院内部门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学院规定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院特殊时期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学院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包括宿舍),集体观看带有淫秽、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对组织者和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猥亵、玩弄异性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或实习过程中,违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所在系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部。
  学院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通报相关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关系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各种书证、物证材料;
  (三)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
  (四)其他旁证材料;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至少应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时,至少应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所在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人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本人宿舍,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时,应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期限。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六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销毁、涂改或者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条件者,应制作解除留校查看决定书,并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六十八条 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