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胜男 | 发布时间:2017-09-28 | 浏览次数:1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者有其他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种类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免于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免于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勾结校外人员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
(七) 在校期间受到处分,或屡犯不改的;
(八)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及处分考察期所在的学期,不得参评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由该生所在院系进行考察,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利用或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十九条 携带、私藏管制刀具、仿真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强制猥亵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写恐吓信、自伤自残或其他方法和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将他人遗忘物或其他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处分。
第三十二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一千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两千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超过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十学时不满三十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达三十学时不满四十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四十学时不满五十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达五十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学时。凡受处分后又旷课的,处分前后的旷课时数累计计算。学时按照教务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5天不满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的计算。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由他人冒名代替、冒名代替他人参加教学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布相关信息或为发布相关信息提供方便者,视同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扰乱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实习实践或其他教育教学环节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向他人出售考试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发现学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术规范条例,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涉及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的,从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注释的;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七)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的;
(八)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论文的;
(九)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
第四十条 在校内外学业、学术、文体等竞赛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公共、管理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滋事、斗殴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教唆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以上各款,组织者、策划者或有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园区管理规定,在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的;
(三)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宿舍床位的;
(五)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
(六)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七)通过攀爬墙壁、破坏门禁系统、暴力拉门等非正常方式进入园区的;
(八)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九)违章接拉电线的;
(十)使用各种电热器、电炊具、大功率电器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的;
(十一)饲养、容留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园区的;
(十二)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十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十四)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园区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文件传输协议、网页等网络应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扰乱学校办学、管理和文明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经告诫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制作或传播未获国家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其他违禁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组织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违反学校场所借用管理规定,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校参加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污损建筑物、公共设备,故意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或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组织、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或违章设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宣传推广或协助他人宣传推广违规信贷业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学生团体或利用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主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威胁校园公共安全治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非法取得机动车辆或电动车的校区通行牌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校区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或电动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参与扰乱校门管理、道路交通等校园管理秩序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管理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学校特殊时期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所在院系研究,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校学工部。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通报相关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关院系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学校学工部。
第五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工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由学校学工部直接听取或委托学生所在院系听取。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相关人员签名。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学校学工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述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情形
(一)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邀请两名以上的教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告知书),参照办理。
第五十四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时,应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存入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六十条 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版)》同时废止。